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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咋盖章?税务总局最新解答发票问题

  1.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上需要加盖收款方的印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已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无需再加盖收款方的印章。
    2.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要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的其他联次不要求必须盖发票专用章。
    3.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结存的空白发票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跨省(市)迁移,迁出前应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请缴销其全部结存空白发票(包括各类税控系统中的电子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4.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都需要加盖发票代开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通发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5.纳税人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6.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7.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一次领用增值税发票的数量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8.营改增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是否必须备注项目名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来源:湖南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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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17-03-2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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