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实操要点:
涉及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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