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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2〕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为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经省政府同意,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即自2022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1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三、各市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并于2022年5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基金可支付能力,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正常发放。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文件下载:鲁人社发〔2022〕9号.doc

                 鲁人社发〔2022〕9号.pdf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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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22-06-1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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