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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详情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前述第三项优惠中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64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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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23-05-2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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