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山东省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原始凭证吗?
答: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02
山东省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如何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纳税人确需另外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于次月20日以后,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完税证明》的第一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第二联(报查)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03
山东省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时,需要录入纳税人的哪些信息?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七条规定,保险机构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资料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号牌号码、号牌颜色、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类型、发动机号、品牌型号、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使用性质、燃料种类、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基本信息录入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系统)。由交强险业务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应纳的车船税税额,并打印在保险单相应栏次内。
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不需录入号牌号码和号牌颜色。
购买交强险前已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基本信息、完税凭证原件上载明的完税凭证号(例如:票证字轨<3位>+鲁地证+号码<8位>)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04
山东省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纳税人如何区分情况办理退税?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规定:“第十二条 代收代缴车船税款未向税务机关解缴之前,因交强险保险单录入错误等原因需要退税的,无论交强险保险单是否生效,由保险机构批改后退税。
代收代缴车船税款向税务机关解缴后,纳税人办理退保业务的,由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结报手续后,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申请退还自发生情况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办理。”
05
山东省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向哪里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答:应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五条规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保险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