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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征期热点问题解答!其他税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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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2.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3.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4.山东省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6.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7.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减半征收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8.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9.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采用哪种模式进行征收?

10.2021年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的政策还继续执行吗?

 

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答: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

纳税申报后,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需要通过更正申报进行调整。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后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通过更正申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然后再重新申报。

 

二、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答: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二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份印花税。

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6月20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二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20日耕地占用税。

在合并申报时,要依据需要申报税种的所属期,选择合适的时间跨度,将所有需要申报税种的所属期包含在内。

上述举例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印花税(按月)、耕地占用税(按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属期最长,纳税人在办理合并申报时,税款属期要选择“4-6月”。

 

三、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答: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

在更正申报前,先进入“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修改税源信息,再进入“更正申报”模块,申报表种类选择资源税,点击“更正申请”按钮,带出修改后的税源信息,确认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更正操作。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四、山东省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七条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八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税纳税人所在地。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第十六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六、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的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一条规定: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七、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减半征收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另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 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八、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九、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采用哪种模式进行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各市税务、人社、医保部门联合确定并告知缴费人。

 

十、2021年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的政策还继续执行吗?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9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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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21-07-1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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